【典型案例】
原告察右后旗某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郝某纠纷案
【基本案情】
原告察右后旗某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为被告经营的察右后旗某宾馆提供了供热服务,按照每年10月15日前被告向原告缴纳该年度的供暖费。被告现房屋面积为842平方米,供热价格为每平米6.1元,2019、2020两年度的供暖费共计61634元。原告在供暖期间完全按照法定供暖规定供暖,不仅达到了国家规定温度范围,供暖费用也是按照国家法定的价格计算和收取。被告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向原告缴纳供暖费用。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
【调解结果】
被告郝某于2021年12月9日前给付原告察右后旗某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供热费10000元。剩余供热费51634元,被告郝某从2022年1月起每月月底前给付原告察右后旗某供热有限责任公司5000元,直至全部供热费给付完毕为止。
【案例意义】
内蒙古察右后旗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立足审判职责,通过调解的方式,帮助双方当事人就欠付的供热费用事宜达成调解意见,依法保护了企业的合法权益,高效的解决了双方的纠纷,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推动和营造经济发展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了坚实的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