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和评审程序是审查授权确权的重要环节,在强化知识产权源头保护、优化营商环境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2020年,国家知识产权局持续打击商标恶意注册行为,积极引导社会公众树立正确的商标注册意识。
商标法第十条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鄂托克”系蒙古语,汉意“营”或“部”,是元、明两代蒙古“万户”下设行政建制,称千户,它是组成万户的小领地名称,是地缘组 织,每个鄂托克要根据人口的多寡提供一定数量的军队。十七世纪中叶,清朝政府以拥有军事权力的“和硕”(旗)取代了“鄂托克”,但鄂托克一直为鄂尔多斯右翼中旗的俗称保留下来,解放后正式成为行政区划名称。鄂托克位于鄂尔多斯西部,总面积2.1万平方公里,辖6个苏木镇、两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两个自治区重点工业园区,总人口16万,其中户籍人口9.8万、蒙古族群众2.7万。是一个以蒙古族为主体、汉族占多数的少数民族聚居区;以畜牧业为基础、工业占主导的多元产业集中区。地缘优势明显,是自治区呼包鄂协同发展战略和西部“小三角”经济圈极具竞争力和影响力的县域经济体。自然风光优美,是西鄂尔多斯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恐龙遗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自然属地,广袤的草原、雄浑的沙漠、怡人的温泉、静穆的乌仁都西峰与四合木、半日花等珍稀植物显放异彩。人文底蕴厚重,是成吉思汗圣火文化传承之乡和阿尔巴斯白绒山羊原产地,阿尔巴斯山羊是世界一流的肉绒兼优型珍稀品种,2001年被列入国家动物遗传资源保护名录一级保护品种之中。二00六年六月二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在第66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中“根据《畜牧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确定八眉猪等138个畜禽品种为国家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品种”,其中“阿尔巴斯”羊被列为国家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因此“阿尔巴斯”是一种羊的具体名称。鄂托克农畜产品产业协会对地理标志的保护,直接关系到鄂托克阿尔巴斯白绒山羊的品牌建设。下面我们来看一组案例:
案情回顾
异议人:鄂托克农畜产品产业协会
委托代理人:内蒙古夏禾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商标:鄂托克阿尔巴斯
被异议人:内蒙古正态农牧业有限公司
鄂托克旗农畜产品产业协会是由鄂托克旗国企挑头成立,协助鄂托克旗政府进行知识产权保护,申请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乡村振兴及品牌打造,围绕知识产权保护赋能鄂托克旗区域公共品牌,形成品牌发展长效合作机制。
2021年3月鄂托克旗农畜产品产业协会(以下简称“异议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针对“内蒙古正态农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并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初步审定、刊登于2020年12月20日总第1724期《商标公告》上、指定使用于国际分类第29类“加工过的坚果;奶油(奶制品);肉干;蛋;肉;腌制蔬菜;香肠;家禽(非活);肉罐头;干食用菌”上的第48791725号“鄂托克阿尔巴斯”商标(以下简称“被异议商标”,)提出异议申请。
异议人认为: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将同属于鄂尔多斯市下的县级行政区划名称“鄂托克旗”、知名农产品地理标志“鄂托克阿尔巴斯山羊肉”注册为被异议商标,显然被异议人是知晓“鄂托克阿尔巴斯山羊肉”知名度和代表产品质量和声誉而恶意抢先注册为被异议商标,违反了商标法所倡导的诚实信用原则,被异议人在明知具有很高知名度“鄂托克阿尔巴斯”商标而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申请注册与“鄂托克阿尔巴斯”相同的被异议商标,属于不正当注册行为。同时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的规定,“鄂托克”系内蒙古自治区鄂托克旗的行政区划名称,“阿尔巴斯”系“国家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所保护的羊的具体名称,因此被异议商标不应被核准注册为商标。
裁定结果
“鄂托克”为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鄂托克”,其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决定:第48791725号“鄂托克阿尔巴斯”商标不予注册。
案件启示:
鄂托克阿尔巴斯山羊肉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是农产品地理标志,如果允许被异议人在肉等商品上使用“鄂托克阿尔巴斯”商标,明显具有欺骗性,必然会被消费者误认为该商品来自鄂托克旗的鄂托克阿尔巴斯山羊肉,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对于以牟取不正当商业利益抄袭他人知名商标、破坏标志,显然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妨碍诚信经营,背离了商标的内在价值,国家知识产权局会予以坚决制止。
夏禾提醒: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申请注册。全社会要形成良好的商标注册申请风尚,让诚实信用原则在商标申请、审查和核准中逐步形成“刚性”约束力,引导相关机构或个人自觉抵制非正常或非善意商标注册行为;加强正常或非善意商标申请行为的识别和拦截。让商标注册和使用事项正本清源,发挥注册商标应有的“保障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的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价值和作用。
作者:王金芳
审校:王桂桃
来源:夏禾知识产权